广州二手设备回收公司: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获赔208万 法院商标构成近似

   2024-04-01 广州做销毁的厂家gzzxh
核心提示: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关键案件,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新疆乌苏啤酒企业的208万赔偿请求。江苏高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,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

近日,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案件,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208万赔偿请求。江苏高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原判,彰显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立场。

原告新疆乌苏啤酒企业自上世纪80年代起便开始了“乌苏”牌啤酒的生产之路,并陆续获得了多个相关注册商标的权利。经过数十年的精心打造和持续宣传,乌苏啤酒在我国商场上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,多次荣获新疆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荣誉。格外是其红罐装乌苏啤酒,自2023年起便成为集市上的热销产品,备受消费者喜爱。

然而,近年来市场上闪现了被告某啤酒企业加工的“鸟苏”牌啤酒,其包装装潢与原告的红罐装乌苏啤酒极为相同,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。此外,被告还臆造了“鸟苏”看成企业字号,进一步加剧了超市竞争的不公平性。

南京中院在审理此案时,深入剖析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、包装装潢以及公司字号等多个方面。法院认为,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,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,构成商标侵权。同时,被告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红罐装乌苏啤酒高度相通,且在明知原告产品知名度和功用力的情况下仍进行抄袭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此外,被告臆造的公司字号“鸟苏”与原告企业字号“乌苏”高度近似,存在明显的“搭便车”意图,相仿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因此,南京中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鉴定被告赔偿原告208万元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,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,但江苏高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,再次确认了原告的知识产权权益和超市的公平竞争秩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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